轉正後就一定要漲工資

讀者來信

轉正後就一定要漲工資

HR經理人》的法律專家:

您好!我是一傢俬營企業的人力資源主管,最近遇上了一件煩心事。我們公司招聘來一名財務主管,約定勞動合同期限3年,試用期3個月,工資每月3000元人民幣。試用期滿以後,這名財務主管找到我,要求給她漲工資,理由是其試用期滿了以後按期轉正,説明其能夠勝任工作,轉正後,工資自然應該高於試用期的工資。我覺得她説的似乎有道理,但又找不到相應的法律依據。我向總經理彙報了此事,但總經理並不同意給她漲工資,並要我盡力説服她。我應該如何説服財務主管呢?請專家幫我出點主意。(浙江温州·劉先生)

專家解惑

劉先生:

您好!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具體數額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共同協商確定,法律只對最低工資標準作了限制性規定,即勞動者在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因此,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以最低工資標準為基礎,協商確定工資數額,既可以分別約定試用期和轉正後的工資,也可以只約定一個工資數額,即試用期和轉正後的工資相同。從您的來信可以看出,你們公司與財務主管之間只約定了每月工資3000元,並沒有對試用期和轉正後的工資水平進行區分。因此,這位財務主管漲工資的要求,實際上是對原來約定的工資水平的變更,而變更合同需要雙方協商一致,如果公司不同意變更,則只能按照原先簽訂的《勞動合同》的約定繼續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