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同佳願到台自首怎麼回事 陳同佳事件詳解

近日,有媒體報道稱,陳同佳原到台自首,這是怎麼回事?報道引述消息稱,有牧師勸服陳同佳同意出獄後前往台灣自首,陳同佳希望台當局不判處他死刑。陳同佳事件是怎麼回事呢?一起來看一下。

陳同佳願到台自首

香港《星島日報》18日報道稱,觸發特區政府修訂《逃犯條例》的“陳同佳案”嫌疑人陳同佳將於23日出獄。報道引述消息稱,有牧師勸服陳同佳同意出獄後前往台灣自首,陳同佳希望台當局不判處他死刑。報道還引述消息人士的話説,陳同佳對案件引發的“修例風波”感到內疚,他説若他最後去台灣自首,希望令事件儘快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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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介紹,台灣當局刑事警察部門18日已收到香港警務處發出的函件。函件清楚轉達了陳同佳自首的意願,同時向台當局表示港方將協助陳同佳作出相關安排,並樂意向台當局提供一切所需的合法可行協助。

香港居民陳同佳涉嫌於2018年2月在台灣期間殺害懷孕女友並潛逃回港。台當局於2018年12月3日就陳同佳在台灣涉嫌殺人案向其發出通緝令,並於當時表示陳同佳所涉及罪行的追訴權時效為30年。

陳同佳願到台自首怎麼回事 陳同佳事件詳解 第2張

陳同佳回港後,因涉嫌盜用女友銀行卡和其他物品被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起訴洗黑錢罪,並於2019年4月被香港高等法院判處入獄29個月,目前還在服刑期間。

根據香港目前的《逃犯條例》和其他相關法律,對於陳同佳涉嫌在台犯罪,香港法庭並無管轄權。陳同佳在香港刑滿後,香港執法機構也不可能將其續押或向其追訴涉嫌在台灣所犯的罪行。在陳同佳的刑事檢控方面,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並無足以控告陳同佳在台灣涉嫌殺人的證據。

 陳同佳事件詳解

陳同佳2018年2月偕女友潘曉穎赴桉台遊玩,其間在酒店房間發生爭吵,女子被其箍頸致死,復遭塞入行李篋拖至荒郊棄屍。在本港被警方拘留期間,陳同佳對此直認不諱,但由於案發地點不在港,證人與證物俱無,控方無法就殺人案提出起訴,就算要求作為背景考慮也不獲法庭接納,只能控以處理“犯罪得益財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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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更令人扼腕的是,陳同佳在台作案返港後,於2018年3月13日被警方以盜竊罪拘捕關押,直至上庭,其間已過了一年多時間,而四項盜竊罪即使全部成立,刑期也不過一年半到兩年左右,扣除拘留及假期,很有可能陳同佳不需多少時間就可以“大搖大擺”出獄,甚至離開香港。如此不但潘女沉冤難雪,本港司法面對如此“大大個”漏洞,還談什麼公正和公義。

當然,特區政府提出修改移交逃犯條例愴,將移交範圍擴及內地及台灣、澳門地區,在一些方面包括工商界引來一些疑慮,是在所難免的。對此,特區政府應該不厭其煩作出解釋,講清楚移交的法定程序及要求,工商界人士對本港的司法制度和法庭法官也應該有信心。但是,反對派的所謂憂慮卻是另一回事,他們利用一般市民對內地司法不瞭解和有疑慮的心理,誇大其詞,把事件政治化,把由法庭把關的移交説成是按內地要求“交人”和“滿街逃犯”,人人都可能隨時被“移交”到內地受審,實行抹黑內地司法和恫嚇港人。

現在,陳同佳案已經開審,不久就會判刑,修例的必要性已經不再是一個可以沒完沒了爭漏論的議題,而是已經迫在眉睫,成功修例,陳同佳就會被移交台灣受審,承擔應得罪責;修例不成,陳同佳就有可能逍遙法外,阻撓修例的反對派間接就成了殺害潘曉穎的“幫兇”。天理昭昭,乓陳同佳已經站上法院犯人欄,修例就是為了懲兇儆惡、彰顯公義,真確性和迫切性已不容置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