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發朋友圈被辭退是什麼梗:這樣做錯了嗎詳情過程揭曉

一名女子稱,自己通過網絡招聘入職一家傳媒公司,工作約三週後,被通知第二天到公司辦理離職手續。女子趕到公司詢問,被告知因工作期間未發與公司有關的朋友圈。女子表示入職時公司並沒有説要強制發朋友圈。該公司則迴應稱,辭退是因她試用期間考核不合格,而發朋友圈也屬於考核項目這一點,之前已經告訴過該女子了。

不發朋友圈被辭退是什麼梗:這樣做錯了嗎詳情過程揭曉

不發朋友圈被辭退 詳情過程

不發朋友圈被辭退是怎麼回事安徽六安一名女子稱,自己通過網絡招聘入職一家傳媒公司,工作約3個星期後,被微信通知第二天到公司辦理離職手續。女子趕到公司詢問,被告知因工作期間未發與公司有關的朋友圈。公司迴應,辭退是因為她試用期間考核不合格,工作效率不高。

安徽六安的一名女子通過網絡招聘找入職一家傳媒公司,可令人萬萬沒想到的是在她工作約3個星期後,竟然收到了微信通知,通知她第二天到辦公室辦理離職手續。

這令得女子一頭霧水,不知道自己為何被辭退。女子趕到公司詢問,被告知因工作期間未發與公司有關的朋友圈,而女子表示入職時公司並沒有説要強制發朋友圈。隨後該公司則迴應稱,辭退是因她試用期間考核不合格,而發朋友圈也屬於考核項目這一點,之前已經告訴過該女子了。對此,小夥伴們是怎樣看待這件事情的呢?是不是對此也是驚訝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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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屬於一個偏於個人生活屬性的社交圈,但是現在在朋友圈裏刷動態經常能刷到一些打廣告的,看多了也就煩了,而這對於一個人建立起來的公共形象也是有不好的影響的。朋友圈屬於員工的個人領域,自己要發什麼內容都應該按員工自己的意願去發佈,假設一個人的朋友圈都是公司的相關信息,不僅是發佈者自己,怕是連朋友圈裏的觀眾都無法接受。包括現在有很多人都在抱怨,每天下班回到生活中,面對公司的事情還要做到微信“秒回”,實在是無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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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該法第35條進一步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也就是説,如果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要求在工作中通過朋友圈在發佈關於公司的相關信息,雙方沒有意見並簽訂協議,那麼這種行為就是合法合規的。

但是如果在勞動合同中沒有簽署相關規定,那麼用人單位強制員工在朋友圈發佈單位信息,增加勞動者的工作內容,屬於擅自變更勞動合同,屬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