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路看手機致人身亡:具體情況及有什麼樣的處罰

走路看手機致人身亡具體情況是什麼?一位行人未按交通燈信號橫過馬路,並在橫過馬路時使用手機,結果導致了慘案的發生。

走路看手機致人身亡:具體情況及有什麼樣的處罰

走路看手機致人身亡具體情況

據瞭解,這起交通事故發生在2017年5月27日,事發地點在中山市火炬開發區中山六路上陂頭村的人行橫道上。當晚8時左右,女子胡某闖紅燈橫過馬路時,與一輛向正前方行駛的摩托車發生碰撞。監控視頻顯示,胡某在闖紅燈時,竟然是一直低頭在看手機。當她看到摩托車駛來時,曾試圖加速躲過,但最終還是導致了事故的發生。

因為事發突然,胡某被撞倒,摩托車司機和所載乘客也滑倒在地。突如其來的車禍造成肇事行人胡某和摩托車乘客張某身受重傷,兩人被送往醫院救治,但張某最終因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鑑定,張某符合鈍性暴力作用於頭面部致重型顱腦損傷而死亡的特徵。

走路看手機致人身亡:具體情況及有什麼樣的處罰 第2張

走路看手機致人身亡怎麼處罰

行人違反交通法引發的交通肇事刑事犯罪案件,被告人胡某沒有按照交通信號燈的提示橫過馬路,而且在穿行馬路的過程中一直在使用手機,這是引發事故的主要原因。法庭經審理,依法判處行人胡某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同時,胡某在審判階段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並賠償被害人家屬20萬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33條交通肇事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從上述司法解釋可見,非交通運輸人員也可以成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本案中,胡某雖系行人且在事故中也身受重傷,但是胡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橫過馬路是導致事故的主要過錯方,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結果,因此應認定胡某構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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