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家庭暴力,不要一味容忍

面對家庭暴力,不要一味容忍

面對家庭暴力,不要一味容忍

有統計數據顯示,當遭遇家暴時,80%的女性選擇隱忍。在對炎炎和其他有相似經歷的家暴受害者的心理狀態進行分析後,我總結出她們隱忍背後的共同原因。

 1、對施暴者仍有感情。

很多人都會意淫自己面對家暴會多麼堅決果敢,會頭都不回地離開施暴者,但是,現實的情況往往更為複雜,你也很難決絕地因為他動手就離開他,因為你對他的感情,不會立刻隨着他揚起的拳頭煙消雲散。

  2、為孩子考慮

很多男人雖然面對妻子時化身惡魔,但在孩子面前還是一副好父親的姿態,甚至孩子和父親感情還非常好,這時候,女人自然而然地就會生出“為了孩子忍忍吧”的念頭。

  3、貪戀施暴後的柔情

我曾經見過一個案例,被害人每次被打之後,都會被男人前所未有地温柔對待,她逐漸開始貪戀這份温柔,結果是換來一次比一次嚴重的暴力。

  4、迫於輿論壓力

儘管不願意承認,但目前依然是男權社會。女人一旦離開家庭,就會立刻被冠上“不負責任”等標籤,很多女性為了維持自己在身邊人眼中的社會形象,會用沉默遮掩暴力帶來的傷痕。

5、斯德哥爾摩綜合徵

這也是一種普遍的心理狀態。很多女性在遭受家暴時,每天感受到的都是黑暗和絕望,在這種巨大的精神壓力之下,她會逐漸開始依賴帶給她傷害的人。

  6、經濟不獨立,沒有一技之長

雖然前面説到,會不會遭遇家暴與經濟是否獨立沒有必然的聯繫,但是,在家暴受害者中,還是有相當一部分女性是因為經濟不獨立不敢離開家庭,她們對男人的依賴更深刻,也更容易心甘情願地忍受暴力。

  7、想逃逃不開,投訴無門

在很多極端的案例中,受害人不是沒想過離開,但是會被一次一次抓回來,而且每一次逃跑,都會換來施暴者更為殘酷的虐待。再加上投訴無門,她們逐漸喪失逃跑的意願和氣力。

女性一旦遭遇家庭暴力,正確的心態和處理方法是什麼?我認為,健康的心態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別讓你的感情成為他人利用你的工具

榮格説過:當愛支配一切時,暴力就不存在了;當暴力主宰一切時,愛就消失了。很多施暴者事後都會痛心疾首説自己動手的原因是出於太愛,很多女人也會用“他是因為太愛我了/怕失去我”來麻痺自己。其實,當他對你揚起拳頭,就已經沒有資格説愛了。

  2、第一次遭遇家庭暴力時,即使你不想因此結束婚姻,也要抬高自己的姿態,不能讓對方覺得你毫無底線。

在家暴問題的應對上,“第一次”是個很關鍵的節點,“關鍵第一次”的處理是否得當,直接決定了家暴行為的走向。你可能無法做到馬上離婚,但是一定要向對方表現出“你不會輕易原諒”的態度,讓他付出更多的精力和誠意來挽回你,讓他知道碰觸你的底線是要付出很大成本的,這樣,當他下次再想動手的時候,就會有所顧忌,不敢肆無忌憚了。如果還有第二次,不要猶豫了,趕緊離開吧,你救不了傷害你的這個人,只會一步步將自己置於危險的境地。

  3、經濟、思想上都要獨立,不要自我封閉,要有自己的生活圈

不對男人全盤依賴,是避免讓自己受傷的首要前提。在被賦予各種社會角色之前,你首先是一個人,你應該在正常的社會交往中,去安放你的思想和情緒,而不是把你的所有一股腦傾瀉在男人和家庭裏。你的獨立自信,不僅能攔截男人的暴力行為,還能在變故發生時,賦予你離開的勇氣。

4、傷害就是傷害,不要把傷害假想為一種奉獻和聖潔

很多多次遭受家暴的女人,都會有一個共同心理,明明是在忍受日復一日的傷害,她們卻漸漸從被傷害中獲得一種虛假的奉獻和聖潔感,自欺欺人。她們會覺得,我是為了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庭、給自己一個完美的對外形象才忍受暴力,這種忍耐是偉大的,值得被肯定的。一旦她們默認這種忍耐的價值,就代表她們已經完全被暴力控制,內心開始麻木。這種心態是絕對不可取的,要記住,暴力只能帶給你傷害,沒有任何好處。

 調整好心態之後,如何正確地使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呢?

我們先來看法律對“家暴”的定義: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其實,在實踐中,對“家暴”的認定並沒有那麼容易,所以,儘可能多地收集證據,是保護自己的重要手段。遭到家暴後,你需要立刻做這幾件事。

  1、及時向有關機構反映。反家暴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反家暴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2、直接向公安機關報案。反家暴法明確,公安機關接到家暴報案後應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鑑定傷情。

3、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反家暴法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應當在72小時內作出裁定,情況緊急的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保護範圍可以包括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

4、當下,法院一般認定家暴行為的證據主要有以下幾類:一是公安機關的接警記錄二是受害者自拍受傷的傷情照片;三是醫院的傷情報告;四是證人、證言;五是公安機關出具的告誡書。家暴受害者可收集這些證據向法院起訴。

在家庭暴力關係中,暴力只是表象,權利和控制才是這段關係的核心。很多施暴人並非要把受害人打跑,而是為了控制受害人。但是施暴所得到的結果,只能是恐懼和冷漠,最終導致受害人離開,或者轉為加害人殺死施暴者。所以,在家庭暴力關係裏,不會有真正的贏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