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房17名繼承人:因關係複雜形成轉繼承關係

網曝一套房17名繼承人引熱議,那麼,一套房為什麼會有17名繼承人呢?據悉,老父親過世後7名子女商量好了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但因為父親沒立遺囑,這套房子涉及到17位繼承人,具體原因始末真相來了解下吧。

一套房17名繼承人

老父去世留下一套房子,牽出17個繼承人。

近日,卻是出現了一套房17名繼承人的情況,據悉,房子的主人老王夫婦一共有七個孩子,老王的老伴則是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就已經去世了,在2003年老王也去是了。在老王離開這個世界之後,兄妹七個人一位留下來的房子就是他們的,在兄弟姐妹商量之後,決定把房子留給小妹妹王女士以便以後幾個兄弟姐妹的相聚。

一套房17名繼承人:因關係複雜形成轉繼承關係

但是沒有想到的是到了公證處,公證員例行詢問了王女士一家的成員情況後發現,王女士還有一名繼外婆,由此牽出了這套房子的17名繼承人。 這17名繼承人是怎麼來的?在法律上,配偶、子女、父母都是第一繼承人。而繼外婆嫁入外公家時,王女士的母親尚未成年,她對王女士的母親也盡了撫養義務,兩人形成了撫養關係。王女士母親去世後,繼外婆並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在法律形成了轉繼承的關係。

這套房子,首先是王女士父母的婚內共同財產,房產的1/2屬於母親的遺產,1/2屬於父親的遺產。也就是説,母親的那一半房產,由王女士七兄妹和繼外婆共同繼承。因此,繼外婆可以繼承這套房子的份額是1/16。 但是,中間又有個小插曲,繼外婆在2017年去世了,王女士母親的兄弟姐妹轉繼承了繼外婆的份額。

王女士的母親有同母同父的一個弟弟和一個妹妹,還有一個同父異母的弟弟。同胞弟妹在繼母之前過世,留下了9名子女,這9人與王女士母親同父異母的弟弟,成了另外的10名繼承人。雖然佔的份額不多,但都是法律上的繼承人。最後,其餘10名繼承人都自願放棄了繼承權,還是由王女士繼承了父母留下的老房子。

遺產繼承順序怎麼區分

我國繼承人範圍與民法上的近親屬範圍是不一致的,前者比後者少了孫子女、外孫子女。其原因在於代位繼承製度的存在,使孫子女、外孫子女為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成為不必要,具體如下:

一、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又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其中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一套房17名繼承人:因關係複雜形成轉繼承關係 第2張

二、出現代位繼承的情況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需要注意的是:① 被代位繼承人只限於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子女;② 被代位人未喪失繼承權;③ 代位人是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並無輩數限制;④ 代位繼承人是第一順序繼承人;⑤ 代位繼承人只能取得被代位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⑥ 代位繼承只能發生在法定繼承情形下。

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特例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四、為出生胎兒作為繼承人的情況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