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和漏税有什麼區別

偷税是出於故意,而漏税是過失行為。

偷税和漏税有什麼區別1

偷税與漏税的主要區別有三個方面:

1、主觀方面不同。

偷税是出於故意,而漏税是過失行為。偷税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國家税收損失,而積極希望或追求這一危害結果。

漏税的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危害後果應當預見卻設有預見,或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偷税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漏税行為人主觀上則不具有這一目的。

2、客觀方面不同。

偷税是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等欺騙、隱瞞手段來不繳或少繳税款,而漏税不存在任何故意的作為或不作為。在客觀上區分二者,應注意:凡是沒有采取法定手段偷逃應納税款的,一律不能認定為偷税;即使採取了法定手段未繳或少繳税款,也不能一概認定為偷税,還要注意從主觀上進行甄別。因為主觀上的區別才是偷税與漏税的本質區別。

偷税和漏税有什麼區別
  

3、法律後果不同。

偷税達到法定結果即構成犯罪,應承擔刑事責任,而漏税是一種違法行為,行為人只須補繳税款並交納滯納金。

當前,有些税務機關與司法機關對於漏税有不同認識。一些税務機關存在把漏税刑事化的趨勢。這種只重視打擊,不注重保護的傾向是不利於經濟建設的。是實踐中確實存在納税人並非故意而是因為不熟悉税法或粗心大意而未繳或少繳税款的情況。

《税收徵管法》第52條第2款也規定:“因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末繳或少繳税款的,税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税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延長到五年。”其中的“失誤”包含了無意造成的未繳或少繳税款的種種情況,實質上就是漏税。

偷税和漏税有什麼區別2

納税是公民應盡的義務,偷税漏税是違法行為。

納税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的`,是偷税;

因客觀原因未繳或少繳税款的`行為,主觀上不是出於逃避税收的故意、客觀上未採取弄虛作假的手段,但結果是未繳或少繳税款,是漏税。

偷税和漏税有什麼區別 第2張
  

實踐中,還有一種“明漏暗偷”的情況,即納税人採取法定手段,不繳或少繳應納税款,但一旦被税務人員查出,則以業務不熟、工作過失或對税法及財務制度不精通為由加以搪塞。對這種情況,可以從兩方面認定:

一是從客觀行為上判斷。如行為人有偽造、變造、隱匿賬簿、記賬憑證的行為,可以認定行為人是偷税。當然,對於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和虛假納税中報無法在客觀方面加以區分,就不能據此認定其是偷税行為。

二是從事後態度上判斷。對漏税行為,行為人一般都能主動承認錯誤,並補繳税款;而偷税行為人往往會百般抵賴,只有在證據確鑿,要追究其責任時,才會補繳税款。當然,這種區別是相對的,只能在定性中起參考作用,認定是偷税還是偷税綜合考慮。

漏税與偷税的轉化。漏税行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化成為偷税。例如,漏税行為發生後,漏税者自己發現或由他人告知,但漏税者不予主動改正,而採取欺騙手段不向税務機關申報所漏税款,漏税行為就轉化成為偷税行為。這種情況完全符合偷税的構成要件。但是偷税行為不可能轉化為漏税。這是因為偷税行為完成以後,犯罪就不可能有任何的逆轉可能。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根據不同的情況,可以分別認定為自首或者其他犯罪情節,減輕其刑事責任。

偷税和漏税有什麼區別3

偷税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偷税未構成犯罪的,由税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所偷税額50%以上5倍以下罰款。

二、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税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除由税務機關追繳其偷税款和滯納金外,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税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税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除由税務機關追繳其偷税款和滯納金外,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税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上述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佔應繳税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並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偷税和漏税有什麼區別 第3張
  

對多次犯有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實施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行為,偷税數額在五萬元以下,納税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在xx機關立案偵查以前已經足額補繳應納税款和滯納金,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附: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税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税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

或者因偷税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税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税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税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佔應繳税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並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犯有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的“應納税額”是指某一法定納税期限或者税務機關依法核定的納税期間內應納税額的總和。偷税行為涉及兩個以上税種的,只要其中一個税種的偷税數額、比例達到法定標準的,即構成偷税罪,其他税種的偷税數額累計計算。